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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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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13日

   闽通信监管〔2007〕22号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中国网通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中国卫通福建分公司、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福建分中心,福建省互联网协会:

  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银监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2007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央宣传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7〕2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广泛动员企业、协会、用户多方参与,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上和手机上的突出问题,对相关电信业务市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依法打击互联网上和手机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治理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和技术手段,积极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关闭和取缔一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境内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和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者;查处一批为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和单位;全面清理无证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以及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进行整治。同时,通过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互联网协会组织的自律行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长效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电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能力,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三、工作重点

  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问题:

  1、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

  2、向未备案网站(包括WAP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3、网络接入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

  4、为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

  5、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移动IVR)含大量虚假诈骗宣传、传播涉黄低俗内容的问题。

  四、工作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采取以下专项打击和清理整顿措施:

  (一)有针对性开展互联网接入和重点业务专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1、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基础运营企业要对所接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对所接入网站(包括WAP网站)的用户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备案网站,应停止其接入;对已备案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省通信管理局在去年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组织力量集中对全省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清理检查。对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更新、核对,保证完整准确;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应依法查处、清理;对尚未备案擅自开通网站服务或通过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取得备案资质的,以及向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2、开展对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接入合作单位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一旦发现网站利用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提供违法有害信息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并保存有关记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事前防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接入合作单位为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代收费;要严格事后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动发现和处理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代收费的工作机制。

  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法吊销为淫秽色情等违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关闭违法网站。

  3、开展对“一号通”类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开办“一号通”类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要规范该业务订制流程,尽快实施“一号通”类业务用户实名登记管理。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基础电信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整改或停办“一号通”类业务。

  4、开展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省移动、联通公司要对本网移动IVR负责,严格审核信息内容,禁止提供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规范与内容提供方的合作行为,在合同中须明确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是移动IVR的经营主体;规范业务宣传行为,禁止通过群组或广播式短信息等违规方式向用户滥发含有不良内容的虚假诱骗宣传广告;明确告知用户业务接入码、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在向用户提供的收费凭证上标明收费主体是移动公司或联通公司。省移动和省联通公司要按上述要求对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和规范,对未按规定落实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予以严厉查处。

  (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手段

  1、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制定网络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及工作制度,事先对接入主体资质及信息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登记,保证“先许可/备案,后接入”、“违法不良内容不得接入”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2、各基础运营企业及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要求,在各设区市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专岗专职负责所接入的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建设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基础数据信息库,且要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并进行动态更新。

  各省级运营企业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各设区市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我局。

  3、各基础运营企业应落实宽带、无线等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为公安等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提供相关记录。

  4、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发现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和监督力量,在已有客户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平台,建立、完善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和拨测平台,在已建立对文字类移动信息服务进行拨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内容实现日常动态拨测。

  5、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协助电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依法查处的日常工作机制。对于主动发现或用户举报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立即停止其接入,并保存记录,及时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多个用户举报、涉嫌提供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暂停其接入,送公安机关研判,并视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对于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应向其预警,并按行业自律公约纠正。

  6、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对各地分支机构和所接入的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建立和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与本企业各级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以及员工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与所接入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延续结合起来。

  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对各相关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许可证年检以及行风评议等考核工作。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网上自律

  省互联网协会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自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广大互联网从业机构和上网用户抵制低俗网络文化;配合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好“绿色网络联盟”的发起活动、启动2007“绿色网络文化建设年”、组织开展“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等;推动本省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签署“移动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对提供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及时提醒或曝光,在行业内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服务氛围。

  (四)依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作

  在专项行动中,各基础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提供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网站,一经发现,坚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快速通道,及时配合各相关部门查询网站备案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信息;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从事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关闭一个。

  (五)逐步建立防范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

  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查处的网站和网站主办者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接入;同时,逐步建立相关经营者不良行为信誉记录制度,将互联网经营者履行职责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信誉管理,形成各部门、各地区互联网管理的联动机制。电信企业要加快相关技术开发,推广具有过滤淫秽色情信息功能的绿色上网服务;继续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建设,建立完善行业监管移动信息服务评测监督技术平台,提高监管效能。

  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成立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工作组”)。

  组 长:杨锦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陈松年(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副局长)

  张丽娟(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协调中心福建分中心 主任)

  组 员:林宝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柏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东亮(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

  伍千军(中国网通福建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田宝库(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

  黄林(中国卫通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省协调工作组负责在专项打击行动期间,组织落实信息产业部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对外协调工作,研究和部署信息产业系统专项打击行动的各项措施,并组织督促检查。省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省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91-83175100、83328583,传真:0591-83372525,E-mail:fj83328583@126.com。

  (三)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中国网通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中国卫通福建分公司分别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打击行动小组,与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省通信管理局总体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和当地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共同组织成立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落实省协调工作组部署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并负责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等国家机关共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六、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至5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阶段。对各相关企业提出要求,落实人员机构,部署各项专项行动措施,并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二)5月16日至7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自查自纠阶段。各基础运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本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一号通”业务、移动语音信息服务以及所接入的移动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同时,省通信管理局将组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所接入网站的资质、备案信息真实性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落实有关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在此期间,基础运营企业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关闭一批、查处一批淫秽色情网站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代收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三)7月16日至8月31日,为专项行动的清理整顿阶段。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对重点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对有关违法经营活动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9月1日至9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巩固阶段。根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建立互联网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五)9月16日至9月30日,为专项行动的总结阶段。各单位根据前一阶段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协调工作组办公室。

  七、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单位要重视社会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联系,紧扣专项行动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和特点策划相应宣传方案,及时、充分报道专项行动的意义、作用,以及在专项行动各阶段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加强对行业自律等活动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并对违规企业和行为进行曝光,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确定固定的联络员于每月15日前向省协调工作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本月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每阶段结束前10天将本单位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省协调工作组办公室(每阶段结束当月情况纳入阶段情况汇总,不再单报)。

  9月25日前,省通信管理局将向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本省书面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主题词:网络 信息 安全 通知

  抄送: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扫黄打非”办、福建银监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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