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业务正常运转,加强会员服务与地市联络,在协会无公务用车的情况下,本着厉行节约、提高效率、权责明晰的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员工在自愿基础上以私家车执行公务出行(以下简称“私车公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员工因履行协会公务需要,在开展会员走访、地市协会联络、会议活动保障、业务调研、主管部门汇报等工作时,经审批后使用本人私有车辆开展公务出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志愿者因公务确需用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秘书处一事一议审批。
第四条 私车公用以员工完全自愿为前提,不得强制任何员工将私车用于公务。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网约车完成公务出行的,按协会差旅/市内交通费用规定据实报销,同等认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员工确需私车公用出行的,应事前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附件一)。
第六条 首次参与私车公用的员工,须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性备案材料:
1、驾驶证复印件(确保在有效期内)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保险证明复印件(必须含:交强险 +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
车况不良、保险脱保、驾驶证过期者,不得获批私车公用。
第三章 费用报销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私车公用仅限报销与公务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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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报销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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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费/充电费 |
按公务实际里程核算或凭票报销(二选一,见第八条) |
核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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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过桥费(高速通行费) |
据实凭票报销 |
须与行程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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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 |
据实凭票报销 |
公务活动场所收费停车;小区/家里等私人停车不报 |
第八条 汽油费核算方式(两种任选其一,一经选定当月不混用)】
方式A:里程补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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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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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0.80~1.00元/公里(含油费+车辆合理磨损补贴,具体由秘书处根据油价变动每年核定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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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核定 |
以出发前拍照里程表读数+返回后拍照里程表读数差额为准;未及时拍照的,以导航软件最短驾车路线里程为参考,驾驶员须对异常偏差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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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凭证 |
《私车公用申请单》+ 里程记录(或导航截图)+ 行驶途中油费/过路费发票作为佐证 |
方式B:实报实销制(凭加油发票报销)
1、提供加油发票(需开具协会全称抬头;如开个人抬头的,须在发票背面注明车牌号+事由+与《申请单》对应)
2、加油日期须与出行日期合理匹配(出行前后3天内)
3、单次加油量不得超过车辆油箱额定容量
4、财务审核时核对:加油量与行驶里程的逻辑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按比例核减或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下列费用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报销:
1、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洗车费
2、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处理费用、拖车费(因个人违规所致)
车辆折旧费、停驶损失
3、上下班通勤的油费过路费(私车公用≠通勤补贴)
4、无公务事由的绕道、旅游观光、私人探访等里程对应费用
第四章 报销流程与票据要求
第十条 公务出行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员工须完成报销单据提交;逾期提交须书面说明理由,超30天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提交时须附齐:
1、《私车公用申请单》(经审批签字的完整原件);
2、《私车公用行驶记录表》(附件二)——记录出发/返回里程数或导航里程、起止时间。
3、发票原件:
(1)油费发票;
(2)高速通行费电子发票/纸质票(票面信息应能辨识通行区间);
(3)停车费发票/收费凭证。
4、导航截图或行程说明(必要时)
第十二条 审批支付流程:申请人填单→部门负责人/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核实业务真实性→财务审核票据→理事长签批→出纳支付
第十三条 秘书处须建立《私车公用登记台账》(附件三)。台账+原始单据保存不少于10年,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审计机构查阅。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安全义务,私车公用驾驶人须: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
2、确保车辆处于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状态
3、出车前做基本检查(油量、胎压、灯光、制动)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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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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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出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
由车辆保险先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按交警认定的民事责任比例处理。协会不承担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等车主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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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酒驾、无证、逃逸等) |
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协会保留追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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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出行致人损害且协会依法被认定承担替代责任的 |
协会承担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驾驶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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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本身的自然损耗、日常保养维修 |
车主全额自负 |
第十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须:
1、优先保障人员安全、报警(122/120);
2、同步向秘书处秘书长电话报备;
3、配合保险勘查,保留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等资料;
4、严禁私了后隐瞒不报。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经查实,不予报销并将视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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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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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公务事由骗取报销 |
追回款项,通报批评;金额较大的移交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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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勤、私人出行混入公务报销 |
不予报销,责令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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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里程记录或票据 |
取消当年私车公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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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高频私车公用但拒不备案证件/保险 |
暂停审批,限期整改 |
第十八条 协会办公室应每季度将私车公用报销汇总情况(不含个人隐私信息)在秘书处内部通报,接受同事监督;必要时报理事会和监事会知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规定,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