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充分调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发展会员与创新业务、服务会员与用户的积极性,持续扩大会员规模,提高会费与创新业务收入,增强协会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数量与质量并重;
(二)会费到账与利润优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四)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指标】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个指标:
(一)新增会员数量;
(二)新增会员实际到账会费。
(三)新增创新业务收入
(四)新增创新业务利润
其中:会员数量与创新业务收入体现协会发展规模,会费收入与创新业务利润体现协会经营质量,四项指标同步纳入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专项考核。
第五条【年度目标】
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度应新增会员20家或会费5万元,新增创新业务收入200万元或利润20万元。
秘书长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分工及年度重点工作,对不同岗位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有效会员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认定为有效发展会员:
(一)完成协会入会审批程序;
(二)完成会员信息登记;
(三)当年度实际缴纳会费。
未实际缴纳会费的,不计入会费奖励依据。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奖励方式】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实行“基础奖励+专项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础奖励根据年度会员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二)专项奖励根据新增会员实际到账会费情况确定。
第八条【奖励标准】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标准根据协会年度预算、会员类别、会费标准、创新业务收入与利润及经营发展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奖励标准原则上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九条【重点会员奖励】
对成功发展重点行业企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专精特新企业以及高等级会员单位等,对协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可给予专项奖励。
具体奖励额度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考核依据】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考核实行统一统计、统一审核。
(一)会员数量以协会会员管理系统登记数据为准;
(二)会费与创新业务收入以协会财务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三)涉及共同开发会员的,由秘书处根据实际贡献确定奖励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兑现方式】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实行年度统计、年度考核、统一审批、一次性兑现。
奖励资金纳入协会年度绩效奖励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
(一)虚报、冒报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成果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违反协会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已经发放奖励的,应予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