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8/24 16:17: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充分调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发展会员与创新业务、服务会员与用户的积极性,持续扩大会员规模,提高会费与创新业务收入,增强协会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数量与质量并重;

(二)会费到账与利润优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四)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指标】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个指标:

(一)新增会员数量;

(二)新增会员实际到账会费。

(三)新增创新业务收入

(四)新增创新业务利润

其中:会员数量与创新业务收入体现协会发展规模,会费收入与创新业务利润体现协会经营质量,四项指标同步纳入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专项考核。

第五条【年度目标】

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度应新增会员20家或会费5万元,新增创新业务收入200万元或利润20万元。

秘书长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分工及年度重点工作,对不同岗位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有效会员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认定为有效发展会员:

(一)完成协会入会审批程序;

(二)完成会员信息登记;

(三)当年度实际缴纳会费。

未实际缴纳会费的,不计入会费奖励依据。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奖励方式】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实行“基础奖励+专项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础奖励根据年度会员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二)专项奖励根据新增会员实际到账会费情况确定。

第八条【奖励标准】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标准根据协会年度预算、会员类别、会费标准、创新业务收入与利润及经营发展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奖励标准原则上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九条【重点会员奖励】

对成功发展重点行业企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专精特新企业以及高等级会员单位等,对协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可给予专项奖励。

具体奖励额度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考核依据】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考核实行统一统计、统一审核。

(一)会员数量以协会会员管理系统登记数据为准;

(二)会费与创新业务收入以协会财务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三)涉及共同开发会员的,由秘书处根据实际贡献确定奖励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兑现方式】

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实行年度统计、年度考核、统一审批、一次性兑现。

奖励资金纳入协会年度绩效奖励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奖励:

(一)虚报、冒报会员与创新业务发展成果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违反协会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已经发放奖励的,应予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上一条: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下一条: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薪酬管理制度

协会概况

服务之窗